(2017)冀0983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董连如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董连如,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46号申请人: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锦绣华城一期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8703541-X。法定代表人:李关庆,经理。被申请人:董连如,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发展区景观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275039950。法定代表人:王二洪,经理。被申请人: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7-66(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51538822Y。法定代表人:吴时杰,经理。申请人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连如、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连如、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在6000000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出具价值6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德泰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天津广东路支行账户:81×××32存款6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