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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朱月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朱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99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4919-6。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执行人朱月玲,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月玲(2016)浙0782民初26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月玲在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128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