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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小军与被执行人马娟、纳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军,马娟,纳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军,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娟,女,1986年9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纳学芹,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韩小军与被执行人马娟、纳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7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纳学芹的工资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