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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澳德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内蒙古澳德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082号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被告:内蒙古澳德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格日勒敖德。被告:那庆,男,1984年1月18日,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赛音呼都嘎苏木巴音干嘎查2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澳德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澳德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25万元,另2013年6月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互不追究,现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孟庆谱人民陪审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