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79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79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关于徐某某诉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田松景名下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YA0**的汽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海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