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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佳伟,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佳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佳伟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