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861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邝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861民初3626号原告:邝xx,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xx,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邝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邝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邝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浮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