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56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仁泽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仁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56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明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仁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仁泽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十堰仁泽工贸有限公司在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建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