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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皮海霞与被执行人袁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海霞,袁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皮海霞,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袁大国,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皮海霞与被执行人袁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2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大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大国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雪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