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迟名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名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323号原告:迟名准,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诉讼代表人:李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文,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名准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名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