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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青城架管租赁站与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青城架管租赁站,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71号原告:都江堰市青城架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金江村。经营者:廖文全,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花,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楼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秦际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渝,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都江堰市青城架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都江堰市青城架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 凯审 判 员  刘 闽人民陪审员  肖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