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万先良与衡阳市翔达化工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新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先良,衡阳市翔达化工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新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万先良被执行人:衡阳市翔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国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村第三人:衡阳新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伟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先良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翔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达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先良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衡阳新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先良称,2015年4月7日,翔达公司融资200万元用于原材料采购及流动资金周转,因当时翔达公司已停产,并在衡阳市政府的指导下将翔达公司、飞利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整合升级为新金公司。200万元融资资金全部用于新金公司的生产,导致翔达公司无力偿还本案债务。万先良认为,新金公司是翔达公司、飞利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整合升级后新立的新公司,原翔达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新金公司承担。本院查明,根据2017年8月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查询信息如下:1.新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7月27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股东为徐军鹏、王文伟。2.翔达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4年10月19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股东为古少先、宋俊国。本院认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查询信息,新金公司不是翔达公司合并后成立的新公司,亦无证据证实新金公司承受了翔达公司的权利义务,万先良以此为由申请追加新金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根据。至于翔达公司是否将融资款项用于新金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无确切证据证实,即便翔达公司将融资款项用于新金公司,亦是翔达公司与新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为追加新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先良追加衡阳新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亚民审判员 杨丹慧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政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