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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莫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莫丽萍,王月明,张建强,徐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莫丽萍,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张建强,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徐智云,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476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莫丽萍、王月明、张建强、徐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