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改凡与杨爱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凡,杨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40号申请人刘改凡,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杨爱娟,女,生于1962年7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爱娟的银行存款71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爱娟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爱娟价值7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