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毛忠炎、鲁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忠炎,鲁剑平,柳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毛忠炎,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鲁剑平,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柳晓红,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毛忠炎与被执行人鲁剑平、柳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毛忠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剑平、柳晓红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