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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955号原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斌,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解放路5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自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君启审 判 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