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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乔术宝、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术宝,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乔术宝,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2270XP。法定代表人:沙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62702。法定代表人:沙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7(房产权证号20××94,面积131.53平方米)和C1106商业用房(房产权证号:20××97,面积167.02平方米)及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面积5041.22平方米的商业辅助用房(房产权证号:20××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7(房产权证号20××94,面积131.53平方米)和C1106商业用房(房产权证号:20××97,面积167.02平方米)及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面积5041.22平方米的商业辅助用房(房产权证号:20××47)。二、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