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俊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俊磊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69号罪犯郭俊磊,又名郭磊,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俊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郭俊磊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俊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郭俊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7月至2013年5月,郭俊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或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投注、充值、提供烟水���服务。2013年农历正月至5月,郭俊磊等人为索要欠款及利息,多次随意殴打、威胁、辱骂他人,情节恶劣。郭俊磊所犯非法拘禁已超过追诉时效。罪犯郭俊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四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俊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俊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