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519号原告:张景云,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宋丽融,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负责人:谢子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景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张景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明辉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王慧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