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运猛与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猛,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34号原告:周运猛,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公路街旁。法定代表人:陈玲华,经理。原告周运猛与被告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运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运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