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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运猛与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猛,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34号原告:周运猛,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公路街旁。法定代表人:陈玲华,经理。原告周运猛与被告芜湖恒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运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运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