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伟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开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伟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神木县开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伟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神木县华视广告制作,住所地神木县新村建材市场生活服务区10号。法定代表人奥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女,199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开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恒源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1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神木县伟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开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开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开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神木县伟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5.4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申请人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