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立水、袁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立水,袁庆芳,卢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62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立水,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袁庆芳,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卢宏林,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立水、袁庆芳、卢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芮习凤审 判 员 袁忠武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曼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