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耿战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战,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4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延明。再审申请人耿战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战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表面上维护了申请人的一些权益,但实质对其一次性伤残津贴未予以支持,对请求安排适当工作也未予支持。另对耿战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判令数额过少。(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此案中,耿战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被申请人已将耿战安排到待岗站,待岗站是龙煤集团企业内部改革分流后,没有安排岗位人员待岗学习同时为了维护稳定开1050元基本生活费的一种政策,也就是说明被申请人没有为耿战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所以龙煤双鸭山公司应该按月向耿战支付伤残津贴。(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书第六页认为耿战要求龙煤双鸭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工因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待遇产生争议的,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耿战系龙煤双鸭山公司下属新安煤矿职工,1988年5月参加工作,工种为安装工,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2012年9月19日耿战在工作中受工伤,诊断为右膝外伤、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被鉴定为伤残七级,龙煤双鸭山公司给付耿战13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107556.54元。2014年1月3日耿战在工作中再次受伤,诊断为右膝外伤、内侧副韧带撕裂、内侧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断裂,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月24日出具龙双劳鉴2015年00234号鉴定结论书:伤残情况为右膝关节陈旧性外伤、第一次行关节镜皱缩术、第二次行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半月板修整术后;符合6级柒晋陆晋级;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龙煤双鸭山公司未给付耿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耿战每月工资1860元,2015年6月份龙煤公司安排耿战去培训中心,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耿战每月工资1050元,2015年10月起耿战每月工资1575元。2015年10月20日耿战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龙煤公司给付陆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888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79416元,扣除龙煤公司已支付耿战22320元,上述两项龙煤公司尚应给付162984元;3.龙煤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给耿战伤残津贴3970.8元,并按规定为耿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该委于2015年11月20日仲裁下发双劳人仲字(2015)第157号仲裁裁决书。龙煤双鸭山公司不服,诉讼至本院。一审另查明,耿战受伤前即2014年1月3日前12个月工资情况为:2013年1月份至3月份工资为每月3344.5元;4月份工资为8120.61元;5月份工资为9244.59元;6月份工资为8037.91元;7月份工资为6165.61元;8月份工资为10607.5元;9月份工资为8574.5元;10月份工资为9195.5元;11月份工资为7627.5元;12月份工资为2572.59元,总计80179.81元,平均月工资为6681.65元。经审查,耿战第二次所受工伤系由于第一次工伤复发所致,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差并无不当。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差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龙煤双鸭山公司在耿战停工留薪期间给付其工资1860元,该工资数额与耿战在上班期间正常的工资标准不符,龙煤双鸭山公司由此应给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款差额。耿战主张停工留薪工资标准过低,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对耿战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