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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玉强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河南永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柘城红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河南永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柘城红牛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52号原告:杨玉强,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机构代码9110000071092841XX,联系电话:0370-728****。负责人:谢海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斌,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永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柘城红牛分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昆仑大道中段,机构代码068936890-9,联系电话:1352370****。负责人:程洪举,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强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强负担。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