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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邓某某、冕宁县诺创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邓某某,冕宁县诺创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46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西街。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小东河步行街。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小东河步行街。被告:冕宁县诺创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凯本院在审理陈某与陈某某、邓某某、冕宁县诺创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