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贾艳芹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芹,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361号原告:贾艳芹,女,1976年5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洋,男,其它信息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洋的个人身份详细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艳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双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