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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1 郭云香2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香,姬志方,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郭云香,女,汉族,1970年5月1日生,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姬志方,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志方,该公司董事长。郭云香与姬志方、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云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云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沁峥审判员  李天元审判员  李高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