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艳、沈惠娟与张诚、朱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沈惠娟,张诚,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沈惠娟,女,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诚,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朱丽,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沈惠娟、张艳与张诚、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诚、朱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朱丽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被执行人张诚名下号牌为沪M3XX**小型车辆(已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及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古美路支行帐户内有余额705,180.52元(已扣划)。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由于上述房产现由案外人实际占有居住及车辆目前去向不明,而暂无法处理。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诚、朱丽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2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28,461.5元(已扣除执行费)外,余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奚国华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