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曹杰伦与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友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伦,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友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1民初745号原告:曹杰伦,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51011798E。法定代表人:余仕友。被告:彭友喜,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告曹杰伦与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彭友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芬独任审判。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山东民生.凤凰城七号院1#-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1#2#楼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彭友喜,被告彭友喜聘请原告为技术员,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工程完工后,因开发商未如期付款,被告亦未支付我的工资。2016年2月3日,经结算,被告彭友喜出具一份欠条给我,嗣后持欠条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554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7年8月10日原告曹杰伦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曹杰伦与被告彭友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友喜于2017年8月18日前支付原告曹杰伦欠款25500元。二、原告曹杰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后收取219.5元,由原告曹杰伦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