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舒惠英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惠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舒惠英,女,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原审被告何良云之妻,何良云已死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主要负责人:王晓永,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忆,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舒惠英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舒惠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