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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其军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军,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477号原告:刘其军,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住兰州市西固区马泉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函霖,兰州市西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法定代表人:马立总,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其军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泉村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其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3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原告受雇马泉村委会,被派往新安路派出所从事人口普查工作,约定工资一天6元,255天总计1530元,但后来因村委会换届,该工资一直没发。此后马泉村委会每年换届后均认可此事,但都以村委会经济困难无钱发放为由拖欠不付。原告只好依《劳动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系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范畴,村民委员会不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因此,本案刘其军对马泉村委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按劳务合同纠纷另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其军的起诉。原告刘其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祯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温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