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反修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反修,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680号 原告:罗反修,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新,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罗反修诉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罗反修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反修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反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反修负担。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刘明敬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雅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