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德英与陈平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英,陈平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131号原告:周德英,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陈平香,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余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周德英与被告陈平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对该案作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周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周德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德英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饶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万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