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8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毅与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毅,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068号原告曾毅,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王吉,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拱墅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毅诉被告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