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平旺、周爱兰等与郑晓君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平旺,周爱兰,郑晓君,上饶市安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190号原告:苏平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周爱兰,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斌,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君,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第三人:上饶市安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县七六路68号蝶景园沿街238号店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1MA35FRD722。法定代表人:王海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苏平旺、周爱兰与被告郑晓君、第三人上饶市安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苏平旺、周爱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平旺、周爱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平旺、周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原告苏平旺、周爱兰负担。审判员 黄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