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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武与余正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余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682号申请执行人黄武,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岳麓区3。被执行人余正波,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5。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正波名下位长沙市××路××、××、××号号房屋(预售合同号:200876481701),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黄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正波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黄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正波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5号天一康园北区B1、B2、B3栋1701号房屋(预售合同号:20087648170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