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守臣与张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臣,张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545-1号原告:王守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秋,现住长春市十家子新型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旸,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守臣与张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守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臣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王守臣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仁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解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