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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守臣与张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臣,张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545-1号原告:王守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秋,现住长春市十家子新型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旸,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守臣与张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守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臣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王守臣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仁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解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