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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辖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朱锋与吴盛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朱锋,吴盛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79号原告:李朱锋��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盛靖,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李朱锋与被告吴盛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朱锋诉称,被告吴盛靖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27日向原告李朱锋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同年8月归还300000元,期间一直正常支付利息。2017年1月9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同年4月3日补写借条,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7月5日归还100000元,期间被告仅归还40000元,被告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及2017年4月3日至今利息共计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朱锋系其单位人民陪审员,依法不能行使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朱锋系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