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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零陵区人民法院与毛海华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毛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毛海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毛海华诈骗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湘11刑终441号的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毛海华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0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