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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班扣与白四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班扣,白四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班扣,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穆村镇三村委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白四四,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柳林县镇居民,住柳林镇小庙沟7号。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班扣与被执行人白四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调解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