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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丘金百XX材有限公司与伏跃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金百XX材有限公司,伏跃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670号原告任丘金百XX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106国道思贤村北。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伏跃勇,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任丘市金百XX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伏跃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跃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公司购货,累计货款15687元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亲笔签字的欠款欠据一份,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伏跃勇给付原告任丘市金百XX材有限公司货款156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伏跃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