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与张成义、张旭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张成义,张旭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46号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大泉源村。法定代表人:栗敏,该是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成义,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张旭红,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与张成义、张旭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