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牛玉柱盗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玉柱,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捕前租住山东省东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逮捕。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玉柱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玉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4日9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现代城小区13号楼楼下,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2的绿色爱德森牌电动三轮车1辆,随后在菏泽市牡丹区恒盛大市场西门一电动车维修门市内,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552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4日12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匹克国际花园小区9号楼楼下,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3的银灰色立可达牌电动车1辆,随后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黄口附近一电动车维修门市内,将该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433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4日14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新城南区29号楼楼下,秘密窃取被害人周某1的浅蓝色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000元。4、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8日16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清华园小区1号楼楼下,秘密窃取周某2的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941元。绽上,被告人牛玉柱盗窃4起,涉案价值共计8926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牛玉柱的供述和辩解等。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5日,通过网络和电话给他人提供相关信息,花费200元委托他人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欲办理贷款使用。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7月2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该身份证被扣押。经公安网查询,该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扣押清单、扣押的身份证、证明等,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牛玉柱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玉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玉柱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请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牛玉柱辩解没实施盗窃,对伪造身份证件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4日9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现代城小区13号楼楼下,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2的绿色爱德森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随后在菏泽市牡丹区恒盛大市场西门一电动车维修门市内,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552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3日18时,其把婆婆的电动车骑到牡丹区现代城13号楼下的储藏室门口,2月14日9时其下楼给电动车充电,上午11时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其就报警了。(2)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5日10时许,其正在牡丹区恒盛大市场西门门市上修电动车,一名中年男子骑着一辆爱德森牌电动三轮车来到其门市,说其父亲去世了,家里的东西都烧完了,这辆电动车舍不得烧就卖了。其向中年男子要发票,他说没有。其就以400元的价格买了该车。后来警察来问此事,其才知道2月15日收购的那辆电动车是偷来的。经其辨认,被告人牛玉柱就是卖给其电动车的人。2、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4日12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匹克国际花园小区9号楼楼下,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3的银灰色立可达牌电动车1辆,随后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黄口附近一电动车维修门市内,将该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1433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4日8时许,其去牡丹区黄河路匹克花园9号楼装修房子,其把电动车放在楼下。12时30分左右,其去外面吃饭时电动车还在楼下,吃完饭回来就发现电动车没有了,其就报警了。其被盗的是一辆立可达牌银灰色电动车,车前有个绿色的棚子,被盗时价值1500元左右。(2)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牡丹区黄口附近经营一家“电瓶以旧换新”的门市。2017年2月14日13时许,其在牡丹区牡丹南路铁路桥以北200米路东的门市上,一名约四五十岁的男子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灰色的电动三轮车,驾驶室上面搭个绿色的棚,什么牌子的其不知道。其问那个男子车子是偷的吗,他说不是,还从身上掏出一张身份证,身份证的名字是刘阳,其用手机拍下了他的身份证。经其辨认,被告人牛玉柱就是卖给其电动车的人。3、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4日14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新城南区29号楼楼下,秘密窃取被害人周某1的浅蓝色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2017年2月14日下午2点多,其骑着电动三轮车去牡丹新城南区29号楼给客户安装卫浴,其把电动三轮车放在29号楼下,到了客户家发现配件不符,其就下楼准备回店里换配件,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其就报警了。然后其去小区监控室调取监控,发现偷车的是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穿着一身黑色衣服,左腿有点瘸,带着一个白色口罩,提着一个黑色的包。其被盗电动车是浅蓝色的,忘记是什么牌子的了,被盗时价值约3000元。(2)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牛玉柱实施该起盗窃的事实。4、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18日16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清华园小区1号楼楼下,秘密窃取周某2的绿色江苏宗申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94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2017年2月18日15时30分左右,其将电动车停放在牡丹区大学路清华园小区1号楼楼下车棚处充电。晚上六时许,其发现电动车被盗,其就报案了。被盗的车是江苏宗申牌的,车身是绿色的,七成新,没有敞篷,当时没有上锁。车上有个充电器和名片。其车是2015年花了3900元购买的,被盗时价值1900元。(2)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牛玉柱实施该起盗窃的事实。综上,被告人牛玉柱实施盗窃4起,总计价值8926元。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有:被告人牛玉柱供述其没盗窃过别人的电动车;牡丹区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爱德森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552元、立可达牌电动车价值1433元、宗申牌电动车价值2941元;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牛玉柱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牛玉柱无犯罪前科;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牛玉柱在山东省东明县陆圈镇中原油田六厂院内的租住处被抓获;办案说明证实根据2017年2月14日和2月18日案发前后及案发时现场附近监控,经排查,确定本案四起盗窃系同一人实施,根据监控确定该男子乘坐出租车到清华园小区,找到该司机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居住在东明油田六厂附近,后在东明油田六厂院内将该男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证人李某1所拍的姓名为刘阳的身份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从李某1处追回的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3,从马某处扣押的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案发沿途及案发地涉案相关截图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情况;证人李某1提供的照片证实其用手机拍摄的卖给其电动车的人提供的身份证。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2月5日,通过网络和电话给他人提供相关信息,花费200元委托他人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欲办理贷款使用。被告人牛玉柱于2017年7月2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该身份证被扣押。经公安网查询,该身份证系伪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牛玉柱处扣押假身份证一个,牛玉柱钱包内发现的名为刘阳的身份证系假身份证;证人李某1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照片是其用手机拍摄的被告人牛玉柱提供的身份证。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4日13时许,被告人牛玉柱卖给其一辆灰色的电动三轮车,卖车人主动掏出身份证,其用手机将卖车人提供的身份证拍了下来,并辨认出卖给其三轮车的人是被告人牛玉柱。3、被告人供述:其钱包内的一张身份证是其本人的,还有一张名叫刘阳的身份证(号码372××××26315),是其2017年2月通过网上搜索一个办理假身份证的网站,对方给其电话后,其通过电话联系办理的,办证时花费200元钱。其办假身份证的目的是办理贷款用。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虽被告人牛玉柱对盗窃事实不予供认,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牛玉柱盗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玉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玉柱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玉柱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玉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牛玉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牛玉柱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周鸿临3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周忠冠29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