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972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中共党员,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丁某,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群众,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陈良萍,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