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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972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中共党员,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丁某,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群众,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陈良萍,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