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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土灶饭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土灶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1921号被罚款人:衢州市柯城区土灶饭店本院在执行甘玲玲与衢州市柯城区土灶饭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衢州市柯城区土灶饭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衢州市柯城区土灶饭店罚款肆佰元,限在2017年8月1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