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谭全勇与庄信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全勇,庄信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边防支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636号原告:谭全勇,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告:庄信宇,男,1990年4月2日出生,现役军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发展大厦A区1/2层,代表人:邓进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边防支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全勇诉被告庄信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全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全勇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原告谭全勇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 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