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51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某、卓某某等所有权遗嘱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顾某某,卓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卓某某,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2008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卓某某、黄某某所有权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51民初6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其办理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橘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的产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