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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6执4070号被罚款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庙前山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诺尔皮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8月1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