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7282号原告林某,男。委托代理人吴余林。被告黄某,男。被告虞某,女。原告林某为与被告黄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余林,被告黄某、虞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某与被告虞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的妻子与被告虞某系亲姐妹关系。2011年被告黄某在河北省××市做服装生意时,经常以进货和交店面租金等名义陆续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2日,经结算,被告黄某共欠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黄某偿还借款7万元,余款18万元至今未偿还。被告虞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黄某答辩称:这笔借款属实,但被告虞某是否已还清,我不清楚。原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查询信息,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本院(2017)浙03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该借款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证据三,欠条1份,以证明被告黄某原欠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两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林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两被告无异议;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证明相应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某的妻子与被告虞某系姐妹关系,被告黄某与被告虞某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黄某陆续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2日,经结算,被告黄某共欠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2017年3月,被告虞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判决,准予两被告离婚,包括本案欠原告18万元在内的夫妻共同债务共294500元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至今,两被告未偿还余款18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黄某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该借贷行为发生时,被告黄某与被告虞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虞某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18万元。二、被告虞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黄某、虞某共同负担(两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900元,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