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79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朝岗与傅玲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岗,傅玲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9289号原告:张朝岗,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玲娜,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朝岗与被告傅玲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宣志鸿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